2016年8月29日,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提請審議《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議案的說明。兩高提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部署,最高法、最高檢經與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方面反復研究、溝通,在總結刑事司法實踐經驗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改革試點方案”)。在提請此次會議審議之前,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討論,并于7月22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按照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要求,為保證試點工作依法進行,兩高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積累實踐經驗。
根據草案,對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介紹,試點工作體現認罪認罰程序上從簡。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據了解,速裁案件試點原適用于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部分案件,根據各地的普遍要求,改革試點方案將速裁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到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據了解,為了加強監(jiān)督制約,改革試點方案明確了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準,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作不起訴決定。此外,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zhí)行,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改革試點方案明確規(guī)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這一制度的確立,無疑將深刻影響我國刑事案件的辦案模式。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即取得了撤案的權利,這意味著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有了在審判之前進行“交易”的權力。訴辯交易體現本是對國家刑事審判權的處分,偵查機關何來交易的權力?這真的不會主張不正之風嗎?
目前,該草案全文尚未正式公布,我們拭目以待吧。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